发包人一直恶意拖延审计,施工人如何破局?
1、虽然双方均主张工程造价应以财政、审计部门最后审计结果为最终结算依据,但在工程已使用,发包人未向相关财政、审计部门提交工程建设资料,启动财政、审计部门审计的情况下,法院根据施工人的申请,依法委托进行造价鉴定,该鉴定报告可以作为认定涉案工程造价的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紫都公司与业达公司在《道路工程施工承包合同》中约定工程结算按现行长沙市政定额标准计取,工程最终造价及支付以财政、审计部门最后审计结果为最终结算依据。点击这里关注更多建设工程指导性案例。虽然紫都公司及官渡镇政府均主张工程造价应以财政、审计部门最后审计结果为最终结算依据,但在上述道路工程已使用近两年的情况下,紫都公司尚未向相关财政、审计部门提交工程建设资料,启动财政、审计部门审计。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也无法提供审计结果,故一审法院根据业达公司的申请,依法委托湖南日升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对业达公司完成的工程进行造价鉴定,该鉴定机构作出湘日(2016基)鉴字111号《工程造价鉴定报告》,该鉴定报告可以作为认定涉案工程造价的依据。
——湖南紫都城镇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与湖南业达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案号:(2019)最高法民再56号;裁判日期:二O一九年八月十九日。
当事人按照合同约定审计向审计机构提交了审计材料,但审计机构长时间未出具结算审核结果,为解决工程款久拖不决的问题,法院根据施工人的申请,委托鉴定机构对案涉工程造价进行司法鉴定,不违反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施工合同》第五条约定:“最终结算按照发包人委托的中介机构及上级审计部门实际审核的结果为准”。案涉工程于2013年年底至2014年年初陆续竣工并交付使用后,双方亦按照上述约定对工程价款进行结算,北方建设公司向辽东湾管委会移交了工程结算报告及相关附随资料,辽东湾管委会审核后将相关结算资料移交盘锦市审计局,盘锦市审计局于2014年7月18日委托中成建正咨询公司对案涉工程进行结算审核。
但从2014年7月18日起至本案提起诉讼时,审计机构历时两年多仍未出具结算审核结果,辽东湾管委会在本案一审期间提交的相关报告,仍未经上级审计部门审核确认,这导致北方建设公司的工程款数额迟迟不能得到确认。由于审计部门的审计不是确定工程价款的唯一方式,工程价款可以通过司法鉴定的方式予以确定,为解决工程款久拖不决的问题,一审法院根据北方建设公司的申请,委托鉴定机构对案涉工程造价进行司法鉴定,符合本案实际,亦不违反法律规定,并无不当。
——盘锦辽东湾新区管理委员会与沈阳北方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案号:(2018)最高法民终258号;裁判日期:二O一八年五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