隐私权案件如何办理?公众人物隐私权为何受限?
我国通过名誉权保护隐私权,对隐私权进行独立保护并通过隐私权保护个人信息,对个人信息独立保护。
1、侵害隐私的行为
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条将隐私定义为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进一步界定了“私密性”的要求,并将私人生活安宁纳入隐私的范畴。私人生活安宁是指自然人的生活安定和宁静的权利,包括日常生活安宁、住宅安宁、通信安宁等。
2、存在过错
过错是指行为人对侵权行为或者损害后果的发生,主观上具备可谴责性。过错一般分为故意和过失。通常认为,故意侵害他人隐私权的,较之过失的主观恶性更大,在责任后果比如精神损害赔偿的数额上,应当承担比基于过失侵害他人隐私权更重的责任。
3、维权方式
根据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五条的规定,权利人行使人格权请求权不受诉讼时效限制,可以随时要求行为人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至于损害赔偿请求权则受到诉讼时效限制,适用一般诉讼时效规定,即诉讼时效期间为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隐私权受到侵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三年。
4、公众人物(艺人等)隐私权的权利压缩
民法典第九百九十八条规定,认定行为人承担侵害除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外的人格权的民事责任,应当考虑行为人和受害人的职业、影响范围、过错程度,以及行为的目的、方式、后果等因素。公众人物权利限缩抗辩就是该条规定中受害人职业、影响范围考虑因素的重要体现。一般认为,公众人物如文体明星等,他们具有较高的社会知名度、影响力,并因此获得了更多的社会利益,相较于普通人的隐私权保护,公众人物应当具有更高的容忍义务,其隐私权的保护受到适当的限制。
公众人物权利限缩抗辩具体适用时,应当考虑以下因素:
抗辩主要适用于公众人物与其职业相关联的私密信息,但是对于公众人物的私人生活安宁,以及不愿为他人所知的私人生活、私人空间和其他私密信息,公众人物和普通人一样,受到法律保护;
文体明星等公众人物对公众的行为及社会价值观的形成具有引导作用,公众对其行为有知情利益,对于涉及道德评判等方面的隐私需忍受较高程度的公开;
因某一特定公共事件成为舆论热点的公众人物,其隐私权的限缩仅限于所涉及的公共事件范围内,不宜不当扩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