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性技术难题,导致延期交付,可能会发生哪些违约责任及预防?
序言
项目进行到一半,如果突然遇到关键性的技术难题,导致项目整体无法按时交付,很有可能会带来违约的风险。那么当违约情况发生时,作为项目提供方,可能会承担哪些具体的违约责任?又该如何预防呢?
法律解读
我们先来看一些相关违约责任的法律规定,每一条后面我会做一个与题目相关的解读:
1、【合同履行的原则】:“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解读:项目合同签订后,合同双方都应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其中就包括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交付项目标的。
2、【替代履行】:“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根据债务的性质不得强制履行的,对方可以请求其负担由第三人替代履行的费用。”
解读:如果项目一直无法交付,而项目需求方又急需使用该项目标的,为了减小损失而采取一些替代性解决的必要费用,可以向违约方请求负担其费用支出的。
3、【违约损害赔偿责任】:“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解读:当项目延期交付后,如果一些补救措施不能弥补因延期交付所带来的其他损失,那么对方可以向违约方主张赔偿该损失。
4、【法定的违约赔偿损失】:“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解读:如果项目迟延交付给项目需求方带来了可预见的利益损失,那么可能还将面临相应的损失赔偿。(在司法实务中,虽然该损失是否成立受可预见性、损失互抵、是否为实际损失、因果关系等多种因素限制,但并不等于该损失赔偿不会发生,尤其是例如客户还有其他上下游客户,因为项目延期也给客户带来了违约赔偿责任等等)
5、【违约金的约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解读:若项目合同中有约定违约金,那么守约方可以请求违约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标准由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损失及具体约定等来做判断,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是延期履行导致的违约,在支付违约金后,原有的合同义务仍应继续履行。(排除合同目的已经不能实现或履行不能等其他特殊情况)
如何预防
在司法实务中,除了上述所说的这些法律规定之外,法院一般还会根据双方的义务履行情况、过错程度、损失程度、弥补情况等来综合判断具体的违约责任赔偿种类及数额。针对上述的这些违约责任作为项目提供方而言,又该如何预防呢?
通过前文罗列的法律规定可以看到每一项违约责任都离不开“违约行为”与“损失”这两个核心要素。那么预防的话,我们也可以尝试从这两点入手。
从“违约行为”入手
“违约行为”包含两点,一个是“违”,一个是“约”。如果避免违约行为,自然要从这两点入手。
其一是“不违约”,即按照合同约定完全履行合同,对于我们的题目遇到关键性技术难题而言,可以做的预防工作,一方面是提前发现问题,越早越好,例如如果可以在合同磋商阶段发现,那么无论是项目周期还是资源人手的安排都可以在综合考虑技术问题的情况之下达成协议。如果在项目开展后的初期发现,那么也可以及早调集技术人员及早攻克,避免或缩短延期的时间。另一方面如果在项目进行中后期发现关键的技术难题,在约定不变的前提之下,那么要集中资源或人手尽量在有限的时间内解决掉难题,来保证项目的按时交付。
其二是“变更约定”,如果作为项目提供方无法通过各种方式来解决掉卡壳的难题,如果可以和项目需求方协商一致同意变更原合同,无论是延长交付期限,亦或是变更项目需求等,双方将按照变更后的约定进行,那么原合同违约的风险就自然可以化解了,当然这里谨慎的验证变更后的约定是否具有可完成性,如果完成起来仍旧存在困难,那么相当于问题并没有解决。
从“损失”入手
我们可以从上述的法律规定中看到无论是违约金数额的确定还是各项赔偿责任,都离不开“损失”作为衡量依据。同样的,在司法实务中,法院通常也根据损失程度,违约的责任,过错大小等等来判断。
那么当已经预见到延迟交付可能会必然发生时,就要结合项目情况及客户需求等,来尽可能的减小对方的损失或是弥补将会带来的损失。例如是否可以将问题影响缩小至局部范围内,为客户提供其他临时解决措施来减小损失等等
以上就是通过一些具体违约责任的法律规定,针对项目中因技术性难题所导致延期的情况,来做的一些预防提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