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政务信息化项目软件开发费用测算指南》-省市费用标准解读系列35
《政务信息化项目软件开发费用测算指南》由济南大数据局联合财政局发布,并于2024年正式实施。本指南主要规定了如何使用功能点法对信息化项目软件开发费用进行测算。我们注意到山东省财政厅与大数据局也于2024年发布了《山东省省级政务信息化建设项目支出预算编制标准(试行)》(鲁财数〔2024〕1号)。这两份文件在测算范围有着不同,济南费用指南是对软件开发功能点法费用测算方法进行了规定,而山东省(鲁财数〔2024〕1号)文则是对软件开发费用、软件产品和服务购置费用、硬件设备购置费用和其他建设费用进行了规定。其次,虽然他们在功能点测算方法上基本一致,但在规模因子取值上大不相同。接下来我司基于专业第三方信息化项目造价机构角度,从功能点计数重点、规模调整重点、工作量调整因子重点等方面,对规范要点进行归纳,并指出两份文件标准测算的不同之处:
功能点计数重点:
在项目需求申报阶段等需求功能尚不明确情况下宜采用预估功能点计数法:
UPF=35*ILF+15*EIF
在项目立项、实施、验收阶段等需求功能较为明确,数据、事务功能可识别的情况下,宜采用估算功能点计数法:
UPF=10*ILF+7*EIF+4*EI+5*EO+4EQ
规模调整重点:
复用度调整因子:
济南市标准指南规定,应对行实现功能复用情况进行分析,根据复用程度对规模进行调整。主要复用程度和调整因子见下表:
与济南市测算指南不同的是,山东省鲁财数〔2024〕1号文中则明确了不同的项目阶段,复用程度应有相应变化。如在预算编制阶段新建项目或升级改造项目中新增数据功能对应的复用度调整因子默认取值为1(复用度低),升级改造项目中在既有数据功能上进行优化完善或调整改造的复用度调整因子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原则上不超过0.66(复用度中)。
规模调整因子:
工作量调整因子重点:
应用类型调整因子:
数字化改革调整因子:
质量特性调整因子:
生产率基准数据采用《中国软件行业基准数据》中位数P50,使用P50上下浮动20%测算上下限。但济南市测算指南明确,在特殊情况下,也可采用P10和P90测算上下限。如《中国软件行业基准数据》(CSBMK®-202410)P50为6.83,那么一般情况上限为5.46,下限为8.20;特殊情况上限取P10为2.21,下限取P90为17.40。
人月折算系数为174人时/人月(21.75*8)
人月费率按照《中国软件行业基准数据》(CSBMK®)最新济南市基准人月费率进行取值,如2024年济南市基准人月费率为23314元。
与济南市文件不同之处,山东省鲁财数〔2024〕1号文中规定人月费率除了参考《中国软件行业基准数据》(CSBMK®)基准人月费率,还应考虑开发类别调整系数,该调整系数根据不同软件开发类别确认,详见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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