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系统容灾等级
根据我国的国家标准《信息系统灾难恢复规范》(GB/T 20988-2007),信息系统的容灾能力被划分为6个等级,从低到高分别为:
第1级:基本支持
该等级仅提供最基本的数据备份和恢复能力,但通常没有专门的容灾场地或设备。
第2级:备用场地支持
在异地或本地有备用的数据处理场地,但主要设备和数据并未在备用场地实时同步。
第3级:电子传输和部分设备支持
通过电子方式(如网络)传输数据和部分关键设备到备用场地,但可能不是全部关键设备。
第4级:电子传输及完整设备支持
所有关键设备和数据都通过电子方式实时传输到备用场地,确保备用场地在灾难发生时能够迅速接管业务。
第5级:实时数据传输及完整设备支持
在第4级的基础上,进一步实现数据的实时同步和业务的无缝切换,确保业务的连续性和数据的完整性。
第6级:数据零丢失和远程集群支持
在远程集群的支持下,实现数据的零丢失和业务的快速恢复。这一等级要求极为严格,通常用于对业务连续性和数据完整性要求极高的信息系统。